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关于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日利亚花生进口: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其中,对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中“牙科氧化锆块”商品归类决定(编号:W2020-56、W2020-57,子目3824.99)进行修订,将该商品范围限定为“未经高温烧制”,修订后的商品归类决定编号为Z2024-0012、Z2024-0013,税则号列3824.9999。
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布隆迪共和国环境、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布隆迪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布隆迪咖啡豆进口:
202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声明指出,自上次会议以来,全球共报告新增12例Ⅰ型野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其中5例来自阿富汗,7例来自巴基斯坦;2024年共有1个国家报告Ⅰ型疫苗衍生型脊髓灰质炎病例、13个国家报告Ⅱ型疫苗衍生型脊髓灰质炎病例。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芸豆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木豆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拉维花生进口: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莫方)有关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灌溉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布)茯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茯苓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关于乌干达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干辣椒进口。
近期,法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诺尔省(Nord)发生一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近期,丹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岑讷市(Tønder)发生一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8月30日,加蓬共和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上奥果韦省(Haut-Ogooué)发生一起小反刍兽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9月6日,挪威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阿格德尔郡(Agder)发生一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9月9日,捷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卡罗维发利州(Karlovarský)发生蓝舌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9月9日,肯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内罗毕郡(Nairobi) 发生一起非洲马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辣椒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纳米比亚绵羊及山羊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乍得花生、芝麻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乍得花生、芝麻进口:
为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适应现代物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以下简称《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3年联合公告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6日,葡萄牙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埃武拉大区(Évora)共发生1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9月13日,瑞典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乌德瓦拉市(Uddevalla)、拉霍尔姆市(Laholm)共发生2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9月13日,奥地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施蒂利亚州(Steiermark)、福拉尔贝格州(Vorarlberg)共发生2起蓝舌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有关南非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财关税〔2024〕21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署办税函〔2024〕1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优化海关税收服务,支持企业用好用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外贸质升量稳。经总署同意,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署办税函〔2024〕1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为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实现共同发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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