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号(关于防止索马里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索马里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二)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号(关于氯氰菊酯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2025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金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氯氰菊酯(税则号列29269090)时,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的相关氯氰菊酯,商品编号应填报2926909013。
本公告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号(关于氯氰菊酯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进口西班牙种禽及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奇亚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玻利维亚奇亚籽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共对11个口岸进行了考核,其中,3个首次申请考核口岸、8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申请考核口岸(见附件1),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8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号(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养殖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9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厄立特里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尼泊尔、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刚果(金)、尼日利亚、埃及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1号(关于防止加纳等国家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卡塔尔、刚果(金)、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发生口蹄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2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保加利亚、东帝汶发生痒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3号(关于防止德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5年1月10日,德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勃兰登堡州(Brandenburg)发生1起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4号(关于防止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区(Dar es Salaam)、伊林加区(Iringa)、乞力马扎罗区(Kilimanjaro)、马腊区(Mara)、姆贝亚区(Mbeya)、莫洛戈罗区(Morogoro)、鲁伍马区(Ruvuma)、欣延加区(Shinyanga)、辛吉达区(Singida)和坦噶区(Tang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防止波多黎各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波多黎各(美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地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6号(关于防止东帝汶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东帝汶发生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7号(关于防止坦桑尼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坦桑尼亚发生非洲马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防止加纳等国家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加纳、刚果(金)、坦桑尼亚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 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 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公布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5号 公布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号 公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财关税〔2025〕1号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来自:海关总署、商务部和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