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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解读

日期:2025-04-18

【政策解读】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解读(图1)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1 18:52  文章来源:关税征管司

根据《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可查阅《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2005年1月1日实施)。对于列入附件清单的货物,按照清单里的原产地标准执行;未列入清单的货物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例如,二极管(税目8541)列入附件清单,适用“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集成电路(税目8542)未列入清单,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


进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作出原产地预裁定。对于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当地海关咨询。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