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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关目前试点的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03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公告中提到的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是《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内容是:

1)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代码“9710”: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2)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代码“9810”: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3) 跨境电商B2B出口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接受海关监管。

4)试点海关: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等10个直属海关。



二个月后的8月底,海关总署又发布了2020年第92号是《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将试点范围再增加到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



有关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模式,海关总署从2020年6月发布20年75号公告开始,到8月海关总署发布20年第92号公告增加试点海关,到1年后的现在发布21年第47号,将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推广到全国海关试点,不难看出海关总署对该模式的高度重视。

那么“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模式对出口贸易企业到底有哪些好处及其特点,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下。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定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二、业务模式分类:两类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代码“9710”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海关代码“9810”


三、对参与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企业资质: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办理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三)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该海外仓应该是出口企业自己租用或是委托外方管理的VMI仓。

(四)企业提交海关的备案资料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表》、《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2.海外仓证明材料(企业按照自营海外仓、公共海外仓、电商平台海外仓和其他类型海外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申报流程

(一)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二)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五、报关申报要点

(一)通过H2018通关(适于出口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货物)

1. 电子信息传输:

采用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采用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完成向海关传输海外仓的具体销售信息。

2. 报关单申报

跨境电商企业汇总交易订单信息,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二)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适用于出口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

1. 电子信息传输

采用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完成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清单;采用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完成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清单。

2. 清单申报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申报后不需要再申报报关单。


六、便利化措施

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目前可享受的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如下:

(一)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进行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清单,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可无纸化,简化了企业申报手续。


(二)新增便捷申报通道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的105项减少,而且清单申报后无需再汇总申报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的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综保区的简化申报

参照综保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的简化申报做法,9710、9810模式的清单申报,可按照前6位HS编码实施简化申报。


(四)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七、出口企业采用海外仓的好处分析

(一)如企业的出口产品常遇到如下问题:

1.已出口货物发生不良需退回国内修理场合

2.已出口货物被海外客户拒收需退回国内场合

则采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是会有很大便利的。

 

(二)目前正常的操作模式:

1.已出口货物发生不良需退回,主要采用如下3种方式:

1) 不良品退换(4600):适用于保税品,但要求再次出口

2)不良品修理: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出口”(2600),企业缴纳对应货物进口关税额的保证金;要求修理后原物在6个月内再次出口。

3)不良品退运(4561):按海关目前的法规,无论是采用保税退运或一般贸易退运都需缴纳正常进口环节的关税额(给企业增加了成本),同时在退运申报时还需提供海关认可的海外机构出具的不良品证明。

2.已出口货物被海外客户拒收需退回,只能采用退运(4561)方式,缺点同3所述,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操作不便及成本增加。


 (三)当采用98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可以解决企业以上类型的困惑:办理已出口货物退货或返回修理场合,使用不良品退运(4561)模式,是不需要再交纳进口环节的关税额。该模式的法规依据是海关20年3月出台的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规定:

1.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海关代码:退运货物(4561)。

2.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对出口报关单,出口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国家禁止入境货物不允许退货,退运货物涉及检验检疫的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实施。


八、 注意点

企业采用98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注意点如下:

(一)企业申报出口:

收货方只能是已向海关备案申请的指定海外仓;申报9810清单(HS只要填写6位即可),同时不需要明确销售给海外哪些具体客户和销售金额;可以理解为出口运输到企业的海外VMI仓,货物所有权还是出口企业的,所以也不存在外管局收付汇监管问题。


(二)在出口1年内,海外仓未实现销售或发生产品不良需要返回中国场合,可在不缴纳进口环节税(关税,增值税)状态下实现退运申报。退运包含:全部或部分货物退货;退货货物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三)正式出口报关单申报:当海外仓实际发生销售后,汇总销售发票,再实施“9810”正式出口报关。

当然海关要求正式出口报关需在货物出口后的1年内完成。



跨境电商B2B中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出口企业的海外客户不确定,订单多但杂,并且单笔订量小,成交价格不同的实际问题;也解决了企业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经常被要求退货或返回修理的问题;另外由于出口货物是放在企业海外VMI仓,每次出运量不受固定订单的限制,可以通过满载出运,来达到降低国际运输费用的效果。

笔者认为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特别是海外仓(9810)),将会逐渐成为今后中国企业发展全球贸易的主流之一;关务人员应该加以深入研究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