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关衡关务集团!

ENENVietnameseVietnamese

新闻中心

携手关衡 共创数字化商业未来

中国海关推出的集团保税监管模式介绍

日期:2021-08-03
一、集团保税监管模式的发展经纬



1、为了解决海关监管中制约加工贸易发展的瓶颈问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同集团内加工贸易企业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借助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更好地面对国际国内市场,海关总署在2019年下半年推出了“集团加贸监管”新模式试点指示。


2、2020年1月,海关总署正式部署在天津、上海、南京、厦门、青岛、济南、深圳、广州、江门等9个海关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


3、该模式可有效支持企业统筹集团内的生产资源(料件),来适应企业集团化运作模式需要;参加企业可降低流动资金成本,缩短制造用料件的调达周期。


4、该监管模式是海关总署针对企业集团化的管理,统一采购,统筹生产,统一销售等需求推出的一项改革,主要解决集团内企业间加工贸易货物自由流动的问题。


5、2021年2月,海关总署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扩展到全国直属海关。


二、集团保税监管模式的定义



1、以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集团各企业的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海关对集团各企业实施整体监管的一种加贸监管模式。


2、海关通过集团加贸账册对集团加贸货物的“进、出、转、用、存、销”供应链货物流、信息流实施以联网监管;建立“以物流信息为管理核心、以大数据分析为管理方法”的加贸监管模式。


三、企业参加集团保税监管模式的条件



1、企业为海关AEO一般认证资格以上。


2、企业内部加贸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即具备ERP系统及关务管理系统)


3、企业不涉及受限的加贸货物


四、集团保税监管模式目前推出的政策红利     



1、保税货物自主存放:保税货物可以在成员企业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


2、保税料件自由流转:保税货物可以在成员企业备案的场所自主流转


1)该模式是海关主动顺应市场规律,满足企业集团化运营发展的需要,通过创新加贸监管新模式,为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2)企业自主性更强了,实现了关企双赢;


3、料件串换自主管理:成员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自行串换、处置。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备注:自行处置的含义是成员企业之间保税料件可通过“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等模式进行相互销售。


4、外发加工更加简化: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无须海关备案,成员企业间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


5、不作价设备自主调配: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


6、保税货物先销后税:可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并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7、多元化保税担保: 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五、集团保税监管模式截止2021年7月的试点情况 



1、济南关区潍坊海关:2020年2月17日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个“集团加贸监管”试点,该集团是中国造纸龙头企业,世界纸业10强,集团内在潍坊辖区有三家经营制造企业,这三家企业组成了“集团加贸监管”。


主要采用的优惠措施:


a)三家企业之间的保税料件合理串换;

b)集团取得来料加工料件所有者授权同意后,允许来料加工保税料件串换;

c)允许企业就近采购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用于补充保税原料缺口


2、济宁海关:2020年3月16日对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集团加贸监管”试点,其是一家以造纸为主业的加贸集团,该集团旗下有2家子公司


主要采用的优惠措施:


之前:某一企业接到加急订单,以往如保税料件库存不足,只能被动选择等待料件进口,造成有时会因为L/T问题,放弃一些订单。


现在:保税料件在集团企业间自由流通,类似问题得以解决


3、江门海关:2020年1月对辖区内二家集团实施试点


a )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集团,在全球拥有14座生产基地、12所研发中心,产品远销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营业额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


主要采用的优惠措施:


1)实现了生产资源在集团内部自由流转,成员企业间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受限,来料料件串换方面经外商授权后可以串换,

2)全工序外发业务不再缴纳风险担保金;

3)子公司出现料件短缺时可从集团内部自由调拨,不必使用资金从国外重新购买,大幅减少资金占用,有效解决订单周期短和原材料订货周期长间的矛盾。


b)广东某多层PCB制造集团,是专门研发和生产高科技含量的多层高密度印制线路板;在深圳、江 门、大连拥有五座现代化工厂,2018年电路板生产能力超过300万平方米。


主要采用的优惠措施:


之前:由于客户P/O要求和集团不同子公司生产能力存在不匹配,深圳子公司经常需将部分订单交由江门子公司生产;待产品加工完成后,先内销征税,再交深圳子公司办理出口。


现在:可统筹集团内部生产资源,进一步释放产能,减少集团内部多次交易、内销征税的手续办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每年可节省关税近百万元)。 


4、合肥海关:2020年12月对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模式。


主要采用的优惠措施:


集团成员公司实现保税货物自由流转。公司年节约保税物资占压资金2000万元,关税50万元,订单响应时间将从原来的3天缩短为半天。


5、南京海关:


a)  2020年3月对松下集团的二家企业(苏州三洋能源公司和松下无锡能源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模式试点;这二家企业具有产品类同/进口料件类同,但分属苏州和无锡二地的海关/税务管理的特点。


主要采用方法:


1、在“苏州三洋能源公司”内设立一个自储式VMI仓库,二家企业各自设立一本VMI仓库账册,同时保留目前各自的企业E账册。

2、二家公司按照各自的生产调拨指令,派车到自储式VMI仓库调拨料件;如遇到自家库位量不足场合,允许保税货物自由流转。基于公共VMI仓特性,达到了降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量;同时节约了外库的租赁/管理费。

3、由于二家企业都保留了各自企业的E账册,所以对各自企业的BOM管理,ERP/财务管理没有影响,同时对二地的地方税务和海关的管理统计来说也没有影响。


b) 2020年11月对通富微电集团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模式试点,该集团由南通、苏州、合肥三家企业组成;分属于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和合肥海关所属庐州海关,所以该试点是首次跨一级关区共同实施。


该集团存在集团企业间业务交叉、客户订单变化等多种经营实际问题,同时集团内部保税料件在长三角各地的调拨和异地存储的业务需求也较大。


主要采用方法:


 1、 海关实行跨地区、跨关区统一设立加工贸易账册,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研发、检测维修需要在集团内跨关区存放保税货物,实现料件、半成品、成品等保税货物在集团内自由流转;


2、 改革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需要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不再征收保证金;


3、降本实绩:截止2021年6月已累计开展集团间保税料件调拨以及外发加工874票,累计减少保证金资金占用近1000万元,节约物流成本50万元。


 六、各地海关对集团保税监管模式试点的经验汇总



1. 合肥海关


该改革落地后,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研发、检测维修需要在集团内跨关区存放保税货物,实现料件、半成品、成品等保税货物在集团内自由流转,无需频繁在多本账册间申报、调转,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时间及管理成本,进口件作为公司战略物资,由集团或股份公司统一规划,统一下发采购计划,统一调拨使用,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库存及资金占用,提高资产利用率。据企业统计,采用“集团保税”模式,企业年节约保税物资占压资金2000万元,税款50万元,订单响应时间从原来的3天缩短为半天。


2. 济南海关


a) 参与试点的关区内3家企业手(账)册进行了归并,实现了保税货物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内经济、高效、便捷管理。国际市场变化频繁,集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客户要求经常变更产品类型和技术规格,在原来模式下需要频繁办理手册变更、核销和统计等手续,手续繁琐、成本较高;当客户订单数量巨大需要组织集团内各公司共同生产时,按原有规定要求需将订单区分加工企业拆分备案、拆分报关,造成人力资源、通关成本的浪费。实现关区内3家企业统一管理后,预计年节约管理成本、人力成本200余万元。


b)利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在确保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合理串换来料加工料件,用于补充保税原料缺口,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为企业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深圳: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进一步精简外发加工、料件串换、集中办理内销征税等业务手续,免收集团内成员企业间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金,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助力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免收担保金直接减少了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505批次,涉及货值约16.4亿元,免收担保金约3.6亿元。


3、广州海关


集团内企业间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自由流转,有效解决集团内企业供应链紧张的痛点,实现了生产资源在集团内部的自由流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如集团企业生产急需喷嘴等物料,因供应商物料供应周期较长,无法满足紧急生产需求,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后,先后从集团下其他企业通过余料结转方式转进了5批喷嘴物料(12000个),满足了生产需求。又如集团企业将原进口的一批金饰加工的剩余料件调拨至集团其他公司,从而更好地实现了集团对内部子公司的分工。


 七、深圳海关在4月决定全面推广“集团保税”模式



深圳海关在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提出的8项便利化措施如下:


1、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


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含牵头企业,下同)之间通过“余料结转”或者“深加工结转”方式自由流转使用。


2、仓储场所在集团内共用。


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已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场所包括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3、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串换,并取消前置审核。


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4、集团内外发加工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且免收担保。


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内部收发货记录。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5、不作价设备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


6、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


7、探索试点加工贸易多元化担保方式。


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8、账册管理企业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


实施账册管理的,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海关分析风险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


八、南京关区有企业近期提出“集团保税”模式内希望追加的新优惠措施



1、集团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时,转出方产品中的非保税料件,能否实现增值税退税;

2、集团企业是否区内区外企业均可拥有“全球保税维修”资格,维修后产生的残次品在向海关备案后,企业可在国内进行环保处理;

3、 集团企业能否自由选择保税残次品按状态补税或按料件补税;

4、 集团的区外企业在保税成品内销补税环节,能否同区内企业一样自由选择按料件或按成品补税模式;

5、集团的区外企业在无法对应进口批次的前提下,能否在内销补税环节适用FTA优惠;

6、集团企业能否以牵头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依据,海关对各成员企业均适用减少稽核查频率,实现较低的进出口查验率;

7、集团企业能否与上下游供应链组成集团联动供应链。


以上有几点涉及到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据悉南京海关正在对可实施性进行研讨。


九、“集团保税”相关事宜海关解读



1、什么是企业集团?


解读: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 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


解读: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3、什么是牵头企业?


解读: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确定成员企业范围,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4、什么是成员企业?


解读: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取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资格的企业。


5、怎样申请“集团保税”模式


解读: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属地海关提出参与改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牵头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如实说明企业集团概况,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名单、投资关系,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正式申请。重点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等做出具体说明:1.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是否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2.是否做到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可简要介绍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和内部管理系统等情况;3.是否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B)  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授权委托的主要内容:成员企业委托牵头企业,向海关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相关业务。


C)  成员企业的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能够反映出资关系的材料。


6、参与试点需要重新设立手(账)册吗?


解读:企业可利用现有手(账)册参与改革,也可以设立手(账)册参与改革。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业务,在手(账)册备注栏注明:“××集团成员企业,牵头企业:××公司,注册编码:××××”。


7、怎么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解读: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企业集团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8、怎么办理保税料件在集团内流转业务?


解读: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同一集团不同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A)以余料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转出、转入企业按照“余料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


B)以深加工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由转出企业将有关货物另行在其手(账)册中作为“成品”备案,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单耗构成仅为对应料件且损耗为0,成品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对应料件序号××”。该成品项为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专用。转入企业按现行规定在其手(账)册中进行料件备案。


转入、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报关单,双方单证中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应保持一致。


9、怎么办理集团内料件串换业务?


解读: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且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企业应每月汇总保税料件串换情况,于次月15日前通过保税核注清单,按照“先进口,后出口”的顺序向海关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周期。有关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AAAA”,备注栏注明“集团内料件串换”,并随附相关留存的资料。


10、怎么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解读: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无需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由企业按规定自行记录并留存实际收发货情况。其中,属于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免于收取担保。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退运等手续后,相关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直接从承揽者发往口岸或者下游企业。


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按现有外发加工相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申报表》,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十、几点思考



1、海关对集团保税的区外成员企业,能否率先试点内销补税环节适用FTA政策


目前中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签订了很大FTA协定,而最新的由中/日/韩/东盟等15国家参加的RCEP协定预计在2022年初也能正式实施;对企业降低进口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但按照海关现行政策,境内区外企业只有在一线货物进口申报(一般贸易)环节才能享受该FTA协定的优惠税率;而境内区外加贸企业先保税进口再发生内销补税申报场合,限于海关操作确认不便,当前无政策支持可享受FTA协定。虽然海关2016年51号公告(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解决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内的内销货物享受FTA协定的问题,但始终没有解决境内区外企业的内销货物享受FTA协定的问题,给中国的加工贸易发展带来了阻力。是否可在“集团保税”模式中能否率先探讨有效操作方法,解决困扰境内区外企业多年的问题。


2、“集团保税”下对料件进行“深加工结转”申报时原产地栏填写的问题


“集团保税”便利之一“企业间保税料件自由流转”,成员企业之间发生了流转后可采用“深加工结转”模式进行相互费用结算;这是“集团保税”模式允许的。


但按海关现行规定,“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中“原产地”栏只能填写“中国”;当填写为海外时则系统提示错误。而“集团保税”的“深加工结转”定义,已被赋予料件借流转费用结算的新模式;


“结转”的货物从原海关规定的“经制造加工后成品”拓展到未加工的“进口保税料件”。在该情况下如果原产地栏不能填写该料件正确的原产地,则对之后企业内销补税,账册核销会带来海关风险。


长沙海关的作法是,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的“原产地”栏填写“中国”,在“随附”栏填写对应料件的正确原产地。该操作方法是否合适有待海关探讨出台规范。


3、“集团保税”规定“企业间保税料件自由流转”后,也可通过“余料结转”方式进行相互企业间费用结算


  现行海关对“余料结转”的定义是,同企业的手/账册可采用“余料结转”模式报关;而“集团保税”的“余料结转”定义被拓展到“集团保税”成员企业间,即收/发货人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