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稽查一般分为“常规稽查”,“风险稽查”,“专项稽查”等类型。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稽查人少征或漏征税款场合,就需要对企业进行追征或补征税款,同时按案件的性质状况分别有“行政免处罚,行政处罚,移交稽私部门调查处理”等形式。
二、少征或漏征的概念
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完成通关和放行手续后,有时会发现实际征收的税款低于应当征收的税额,即少征或漏征。两种情况的具体含义是:
1、少征:海关已经做出征税决定,但征税决定中决定征收的税额比应当征收的税额少,称为少征。
2、漏征: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因其他原因未征税就将有关货物放行,称为漏征。
三、追补征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追补征税的界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可以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3年之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1年内补征税款?什么情况下适用3年内追征税款?
关键看是否存在“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情形。如果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对企业追征税款;如果企业未违反海关规定但也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1年内对企业补征税款。
关键点是: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违反海关规定。
五、追补征税的稽查处理
实践中海关稽查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海关稽查没有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是企业存在少缴或者漏缴税款情形,稽查部门对其在一年内补征税款;
2、是海关稽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移送稽私部门处理,海关对这类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在三年内对其追征税款;
3、是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或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依据总署261号令向海关稽查部门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的,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免于或减轻处罚。
六、哪些情景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从轻行政处罚的
按照海关总署第250号令“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有如下几个情景: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海关稽查追补税额状况
1、十三五期间,稽查追补税437.08亿,比十二五期间增长150%。对比一下同期的进出口总值,海关监管货物量,报关单票数,征税额的增长,就能知道增长150%,说一个多么“恐怖“的数字!
2、2021年1~8月份海关稽查追补税额:82.72亿元,同比2020年增长16.5%;
假设保持这个增长率,则今年海关稽查追补税将达124亿元;而按照十三五期间的年度平均增长率20.11%来计算,今年海关稽查追补税额应该将达150亿元左右。
七、近年出现稽查追补税额“恐怖”增长的要因分析
我们无法提供完整确切的答案,但是可以确定的因素有:
1、十三五期间海关在推行了一系列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举措(例如“通关一体化”,“二步申报”,“到港前申报”,“关检合一”,“内销补税环节取消审数审价”,“先销后税可按季度实施”)的同时,也加强了稽查部门人员配置,强化了后续监管的力度。
2、海关在十三五期间加大了非贸易项下的“特许权”“商标权”“转移定价”,及进出口/保税内销货物的“申报单价”等方面的稽查力度,同时又创新了多种稽查手段,来强化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
3、随着十三五期间海关取消了关务人员的从业门槛(报关员证)、客观上造成目前关务从业人员素质的参次不齐,无法及时学习掌握海关进出口(特别是保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使业务合规质量有所下降;
4、有些企业的关务业务缺乏标准化、流程化,导致违规易发。
友情提醒:作为企业的关务人员,要加强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海关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对关务业务做好标准化/流程化管理,才能保障所在企业避免发生或少发生被海关稽查追补税的情况。
申请演示
业务咨询
小程序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