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年,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出台了《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文件将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以及正确表述方式进行了详细讲解。2016年3月,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对《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情况及其正确表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文件
贸促法【2005】041号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贸促会各地方分会:
近日,有关部门多次致电我部,认为我会系统出证认证机构所办理的部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各部门要统一做法。现将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各地方贸促分支机构在具体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申领的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时应使用规范称谓。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 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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