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送集报”是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简称,它减少了企业申报频次,加快了货物流转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推出以来,受到广大企业好评和认可。
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分送集报”业务有了新要求,为了避免大家对政策规定不熟悉而导致“踩雷”,小编结合实际,制作了“分送集报”排“雷”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小贴士:
一般信用及以上的综合保税区区内注册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就能申请“分送集报”业务。
按照“三前一后”的注意事项办理即可,
在货物分送前的三个动作:
1.涉及税款征收的提供足额担保;
2.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3.涉及法定检验的商品经检验合格。
在货物分送后的一个动作:
按照“4+1”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集报。物流企业,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生产企业,再加1个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申请演示
业务咨询
小程序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