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1日
【实施日期】2023年02月01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02月01日-2024年01月31日有效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备注:
有关“出口跨境电商”的四种模式介绍:
1)“1210特殊区域出口” B2C ;
2)“9610一般贸易出口” B2C
3)“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4)“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一)“1210特殊区域出口”:
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从跨境电商综试区内仓库出货;如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出口商品,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二)“9610一般贸易出口”
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三)“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签订订单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四)“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在还没有实际订单情况下,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此时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上不需填写“单价”“总价”,但同时向海关发送海外仓订仓电子信息,提交申报清单;海关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企业在通过海外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直接从海外仓配送购买者;然后每月汇总已销售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后,向海关正式出口报关;而未销售的货物继续实施清单记账管理。
优点:
当放在“海外仓”的货物,因发生不良及销售不了场合,可方便以“退运进口”模式申报进口,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模式出口的货物要退运中国,按照海关目前政策,即使采用“退运进口”模式进口申报,还是需缴纳对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
关衡高级顾问 葛小明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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