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等三部门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在公告发布起1年内,使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的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此项政策的最大利好是企业在跨境电商模式下实施出口退运成为可能,尤其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货值商品的海外备货解除了后顾之忧。
现就该《公告》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1、用一般贸易出口(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无法根据《公告》进行退运
该《公告》覆盖了跨境电商相关的所有四种出口报关方式。但是不适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所以这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更多采用9810项下出口方式出口备货海外仓的货物,以实现未来可能的退运报关环节。
但是9810项下退税操作如何实施,后续要看政府相关部门能否针对9810模式作优化退税流程。另外通过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届时也无法完成退运。
2、退货周期明确是出口日期6个月内
以中美航线为例,扣除往返海运及报关环节大约占用60天,意味商品在海外仓储4个月之后就要决定退运,否则将错过退运规定的期限。
另外在公告前出货的跨境电商货物,则无法享受该《公告》退运政策。
3、企业需充分理解“原状“定义
《公告》针对跨境电商的经营特点,对原状的认定做了很多适合行业特点的调整,特别是针对退货或拒收货物有可能影响部分原状做了特别说明。
企业必须确保退运货物未增加部件配件,不进行加工和改装。最小商品形态与出口时要保持基本一致,退运商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否则有风险。
4、企业提供的“自我声明”有助于简化退运报关操作,但企业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提供“自我声明”将举证责任交给企业,将有助于简化海关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但这也意味企业需承担如实举证,合规退运,不可编造相关材料,确保“货单相符”的责任。
该《公告》涉及进口税费免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就触及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所以《公告》第五条就规定了海关“事后监管”的严肃性。
该《公告》意义就在于将几十年不变的一项海关制度,在跨境电商模式下做了实质性的调整,为彻底打通跨境电商“逆向物流”破除了最后的障碍,可见政府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
关衡高级顾问:葛小明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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