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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以案说法,海关带您了解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要求

日期:2023-03-14

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海关实施检验监管的出口危险货物为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物品和物质。

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海关实施检验监管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为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

由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所固有的危险特性,加强进出口危险品的检验监管,对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海关作为把守国门的第一道防线,坚决落实党和国家的部署要求,紧抓危险品出入境监管,有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筑牢国门防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通过几个危险品检出案例带您了解出口危险品的海关检验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品海关检验监管


案例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破损

2022年4月,海关在对出口黄原酸盐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上述货物所使用的包装为中型散装容器胶合板箱,但其金属护角装订不平整、不牢固,部分护角存在起翘损坏情况。根据SN/T0987.1-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第一部分:总则》第4.1.9条款之规定“中型散装容器在装货和交付运输前应进行认真检查以保证其没有任何损坏,凡有迹象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的强度已低于其设计类型的试验强度,该中型散装容器应停止适用,或进行再处理使之能够承受该类型的试验强度”。胶合板箱的金属护角是整个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装订不牢固会使整个包装的强度低于其设计类型的试验强度。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经海关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案例二:出口危险货物外包装密封圈脱落,使用鉴定不合

2022年7月,海关在对1批申报品名为“连二亚硫酸钠”的出口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开口钢桶包装,部分外包装密封圈裸露在桶外,打开钢桶后发现密封圈破损,包装无法达到气密要求,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0370.1-2021)及《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包装导则PP31“包装须采用气密包装”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返工整理,经更换包装整改合格后准予出口。


案例三:出口液体危险货物包装未按要求填充吸附材料

2022年7月,海关在对1批申报品名为“丙酮”的空运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组合包装,外包装为双瓦楞纸箱(Ⅱ类),内容器为玻璃瓶,但未按要求填装吸附衬垫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0370.1-2021)标准中6.1.23“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Ⅰ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 .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不合格,要求企业返工整理,经整改合格后准予出口。


案例四:出口危害环境物质未按要求显示标记

2022年8月,海关在对1批申报品名为“胶粘剂”的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UN编号为3082,属于危害环境物质,企业未按要求在包装上耐久的标有危害环境物质标记。不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二十二修订版第5.2.1.6.1项“除非本规章范本另有规定,凡装有危害环境物质(UN 3077)和(UN 3082)的包装件,满足2.9.3的标准者,应耐久的标上危害环境物质标记。”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返工整理,经整改合格后准予出口。


案例五: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

2022年7月,海关对辖区某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塑编集装袋开展性能周期检验。现场查检关员按照SN/T0370.2要求随机抽取了塑编集装袋,经技术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跌落试验不合格,试样袋体破裂,内容物洒漏。海关制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该批塑编集装袋用于盛装出口危险货物,对该企业此型号的产品进行降周期处理。与此同时,海关联系企业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经分析不合格原因为: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调整母料添加比例,基布拉力降低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所致。企业进行整改后,海关对新生产的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性能符合检验要求。


海关开展危险品检验监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海关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海关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企业要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以及包装UN标记,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海关检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转载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