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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加贸企业对接ERP监管便利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21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工贸易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信息化进程,培育我国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方面,承担着重要使命。深圳关区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附加值高、生产周期短,对海关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对接ERP监管是深圳海关顺应产业变革和新技术发展趋势,秉持互联网+、大数据、智慧海关理念,推出的一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是对海关管理理念和监管手段的一次创新。

近日,深圳海关向对接ERP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出了11条“企业共享的ERP数据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便利监管措施。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加工贸易“企业共享的ERP数据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便利措施?

加工贸易“企业共享的ERP数据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是指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直接、实时抓取企业真实生产数据,与海关监管数据交叉比对,辅助开展业务验证和日常监管,并配套给予联网对接ERP企业(下称“对接企业”)免除重复报备手续的差别化管理便利措施。

海关小贴士:
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措施,应按主动披露有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共享的ERP数据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关区内已完成与海关联网对接(ERP)、且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账册企业。



便利化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
在账册设立(变更)环节,对接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生产管理需要,将账册表头“单耗申报环节”选择为“报核前”,向海关申报成品、料件电子数据。报核前申报单耗与企业生产实际更加准确,申报规范的情况下系统能快速审核通过。

措施解读:对接企业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后,账册设立(变更)只需要报备成品、料件,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率较高。

二、单耗申报
对接企业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可自行核算保税料件耗用情况,在报核前以账册变更方式如实申报单耗。

措施解读:对接企业只需要在账册报核前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料件耗用情况。

三、加工贸易账册报核
对接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周期自主选择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按实际库存向海关办理账册报核。

措施解读:对接企业根据实际盘库结果、生产周期等需要,按照实际库存情况办理账册报核手续,避免因报核时间与实际盘库节点不一致增加工作量和成本。

四、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收发货记录验核
对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以企业ERP系统物料或成品出入库电子记录代替纸质收发货记录,不再制作纸质件备查。

措施解读:海关根据业务办理需要,直接查询企业ERP系统物料或成品出入库电子记录,印证企业收发货记录情况。

五、保税货物存放场所变更验核
对接企业通过ERP系统共享库位、仓位信息,向海关报备保税货物存放场所情况。

措施解读:因企业ERP数据不包含海关审核所需的资料(保税货物存放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因此,对接企业仍需要事先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通过ERP系统共享的库位、仓位信息辅助印证海关日常监管。

六、料件串换
对接企业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等规定,并已通过ERP系统向海关共享串换信息的,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

措施解读:对接企业通过生产工单的实际发料、计划发料数据印证料件串换情况。对接企业如有料件串换,应确保生产工单有关数据齐全。

七、边角料(残次品)处置情况报备
对接企业经批准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已通过ERP系统以边角料(残次品)类型,向海关共享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等电子记录信息的,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账册设立(变更)环节可不备案损耗。

措施解读:保税维修企业在账册设立(变更)环节可不备案、申报损耗,需通过ERP系统向海关共享保税维修有关物料情况,并按规定处置。

八、通关单证修撤申请
对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涉及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可将企业ERP数据作为印证资料。对于查获异常仅需做改单处理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先放行、后改单”。

措施解读:对接企业向海关申请修改和撤销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有关数据的,可将ERP出入库数据作为印证材料。

九、在途货物验核
对接企业保税货物的在途情况已通过ERP系统向海关共享物流信息的,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

措施解读:海关开展稽核查过程中,调用物料入库、成品出库、库存明细等数据,辅助验核企业在途货物情况。

十、网上稽核查
海关通过ERP系统的库存、生产工单等数据核算印证保税料件耗用情况,实施网上稽核查;必要时可开展实货验核。

措施解读:海关对对接企业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对无重大风险企业不开展实地稽核查。

十一、实货验核
海关开展盘库等实货验核,可通过企业ERP系统共享数据查询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有关情况。

措施解读:海关开展实货验核,不再用企业单耗计算出来的“海关底账”为依据,而是通过企业ERP系统数据印证保税货物进、出、转、存、销等有关情况。


海关小贴士:
深圳关区加工贸易账册业务手续在南头海关集中办理,其中加工贸易业务二科承担关区ERP对接企业的加工贸易账册业务电子审核,企业业务办理可拨打咨询电话:0755-27848602。



哪些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申请参与ERP监管模式?
1.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2.已应用ERP系统进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ERP系统满足海关基本对接要求。


海关小贴士: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海关申请对接ERP,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对接工作。对接不收取费用!

目前,加工贸易企业仅需要对接“物料入库表、生产工单表、成品出库表、库存明细表、物料归并关系表、成品归并关系表”等6张表,就可以享受上面的11条优惠措施。对接数据越多,可享受的优惠措施更多。

对接企业应当对ERP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负责。

因企业系统原因导致ERP数据未全部向海关共享,未传输的ERP数据涉及业务场景不适用对应“企业共享的ERP数据视同已向海关主动报备”措施,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转载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