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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采用后续征税(9500)的申报方法介绍

日期:2023-06-01

  一、主要文件

 

  1.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2.情况说明:描述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如何从支付金额计算计提金额,再计算至应税金额);

 

  3.支付凭证(银行流水);

 

  4.代扣代缴税凭证;

 

  5.特许权使用费发票;

 

  6.涉及原进口报关单清单;

 

  7.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

 

  8.其他材料。

 

  三、操作步骤

 

  1.判断是否符合9500申报条件: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已填“是”。

 

  2.填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3.填报9500报关单表头:贸易方式申报9500;备注栏填写补税时间段、支付日期,如货物原进口时享受优惠税率,需注明;“运输工具”栏填报“其他”;“合同号”栏填报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合同/协议编号;法定数量、申报数量填写0.1,毛、净重填1。

 

  项数多的以系统自动合并为准;其他要素参照货物原进口报关单;

 

  4.填报表体:列出所有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商品,并将与该商品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申报总价。如果商品项数过多,相同税率商品可以合并;“币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币制申报;申报商品原进囗时涉及原产地优惠税率的,征免申报“特案”,并在备注栏内标注,其余申报“照章征税”。

 

  四、注意事项

 

  1.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内,合同/协议中特许权使用费有单独列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监管方式申报一般贸易,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在杂费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写“是”;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囗货物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同时实际合并支付的,可随进口商品一并申报在总价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监管方式一般贸易,该票报关单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写“是”。

 

  2.当进囗应税商品是贸易件(直接购买进行境内销售)时,根据应税金额=销售额*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如果计提为人民币,支付为外币,将应税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购汇时的汇率转成外币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