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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海关后续执法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稽查对象之一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是“从海关稽查对象维度看进出口企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一。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即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删去第九条的规定,自2022年12月30日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虽然《对外贸易法》已删去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规定,但是作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者,海关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之规定仍然没有废止。目前,仍需执行《海关法》关于备案的规定(《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是海关首个稽查对象之一,而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即《海关稽查条例》所称之“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一般来说就是进出口企业,指在海关办理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单位,在这里,它排除了加工贸易企业。
《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有办理备案手续才具有向海关进行申报的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是报关单位单位备案的一种(另一种是报关企业备案)。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之主体设立分一般备案与临时备案:(一)一般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备案的具体操作规范即《备案管理规定》。(二)临时备案。根据《备案管理规定》,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三)备案证明。市场主体申请海关备案,经海关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市场主体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应当依照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贸易方式选择判断关系到进出口企业有效开展贸易活动、减少贸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及防范通关风险,用错用串都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租赁贸易、暂时进出口贸易、维修贸易、跨境电商等。每种贸易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及海关监管的方式,相应地,就会有不同的申报管理、许可证件、税收征管等不同的管理措施。正确选择有赖于对于各种贸易形式的海关监管规范的掌握与运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遵守国家禁令,不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自动进出口的货物,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向海关交验、办理验放手续。商品归类涉及海关适用关税税率、出口退税管理及进出口管理等,收发货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申报价格涉及海关关税征管。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海关稽查之所以将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首个稽查对象,是因为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不可能全面细致的查验检查,重点只能放在后续稽核方面,从中核实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目前海关稽查来看,主要风险在三个方面:商品编码申报、价格申报、贸易方式申报。进出口企业对此要有足够的重视,将合规做在前,而不是在事后,这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