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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要求指引”合集来啦!

日期:2022-12-13

为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帮助企业提升自主申报合规性,海关总署针对企业关心的价格申报领域出台了多项公告。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以时间轴为顺序,对进口货物的价格预裁定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公式定价货物价格申报这3个公告的要点了解清楚。


一、价格预裁定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并发布公告,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定义
价格预裁定指的是在传物实际进门前海关应企业申请,对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作出预裁定企业可以就15个事项申请价格预裁定,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等完税价格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等。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路径
登录“电子口岸/单一窗口”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以及相关材料。
【海关提醒】
企业一次仅能就一份合同项下的完税价格相关事务申请预裁定。同一合同海关已做出预裁定决定,或已受理的,不得再次申请。
2.需提供的材料。
(1) 基本贸易单证,包括: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
(2) 根据不同申请事项,还应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比如,申请对“运保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预裁定的,还应提交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邮运合同等相关资料。
3.相关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预裁定申请应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提出。
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为3年。
【小贴士】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了解价格预裁定的详细情况。


二、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19年第58号公告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注意事项
1.申报事项
进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企业都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该栏目填报“否。
【海关提醒】
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才应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 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应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 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应税: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2.申报路径、相关时限和填制规范
(1)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使权使用费的,应将支付金额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2)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以(9500)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纳税,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商品名“商品编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栏目填总价”“毛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3.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以9500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2)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3)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4) 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小贴士】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了解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详细情况。


三、公式定价货物价格申报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1] 44号) ,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定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六的宁个从干陷宁化物管伦枚的宁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注意事项
1.备案路径
登录“电子口岸/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备案海关可在货物申报地海关和企业备案地海关中2选1。
2.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货物的合同、协议:定价公式的作价其础,计价期等影响价格的要素,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3.相关时限
企业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税款缴纳等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海关提醒】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企业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4.填制规范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小贴士】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 来了解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价格申报的详细情况。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 (广州) 、厦门海关、广州海关
审|稿|单|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