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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关总署新公布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日期:2021-07-30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随着250号实施,海关总署将之前发布的第145号(14年3月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07年3月159号(14年3月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10年3月的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较250号与之前相关法令,有如下新增内容:



(一)

 250号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公正文明执法,

 落实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精神。



A) 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增加了可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增加了“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D) 明确了海关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增加了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海关快速从重处罚的条款

第五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海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

 250号新增行政处罚实施过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A) 信息公示(第六条);

B)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七条);

C)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八条);

D)非法证据排除(第十八条);

E)及时立案(第二十九条);

F)处罚时限(第六十条);

G)处罚决定公开(第七十八条);

H)听证笔录效力(第一百条);

I)简易程序(第六章第一节);




(三)

 250号对新增规定予以了细化, 确保海关相关制度能够切实落地执行。



A) 对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及地址确认制度予以细化(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B)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保障相关规定(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


C) 调整扩大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范围(第八十二条);


D) 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进一步明确级别及指定管辖(第十条);


E) 明确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为“六个月”,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六个月,确有特殊情况可以经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再次延长的期限(第七十六条),兼顾执法效率及案件办理实际需求。





(四)

 250号将现行“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



A) 在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的前提下,海关可以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程序(第七章第二节),同时将海关19年第162号的内容整体整合至该节。


B) 明确了除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案件外,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第四章第二节)。





(五)

 250号积极回应了  近年来企业对执法实践反映较多的问题 



A) 增加委托授权总体性规定,解决实践中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不清等问题(第九条);


B) 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第二十条);


C) 明确刑事转行政案件的证据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


D)对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条款予以完善(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六)

 250号进一步完善了规章的结构 



A) 新增了“听证程序”(第五章);


B) 将“快速办理”并简易程序整合为一章(第六章)




(七)

 250号明确了适用范围 


A) 明确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B) 设置了“海关规章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例外条款;


C)兼顾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