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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

日期:2025-06-14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1号(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1号(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1)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包括格陵兰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蒙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进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关规定申报,蒙古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MN)+企业编码”,例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确认蒙古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5号(关于进口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关于柬埔寨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5号(关于进口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7号(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南非普马兰加省(Mpumalanga)Gert Sibande地区和豪登省(Gauteng)West Rand地区发生口蹄疫,上述区域位于我国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7号(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8号(关于防止摩洛哥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摩洛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88号(关于防止摩洛哥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黄埔海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0号(关于加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有关商品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0号(关于加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有关商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赞方)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赞比亚夏威夷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2号(关于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23年5月24日)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2号(关于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3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国家农业卫生和食品安全局关于玻利维亚生牛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玻利维亚牛皮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3号(关于进口玻利维亚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关于肯尼亚共和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95号(关于防止摩洛哥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摩洛哥丹吉尔-得土安-胡塞马大区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95号(关于防止摩洛哥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7号(关于进口格鲁吉亚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格鲁吉亚环境保护和农业部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格鲁吉亚蜂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7号(关于进口格鲁吉亚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8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8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9号(关于进口智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原羊毛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9号(关于进口智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0号(关于进口智利牛羊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牛羊皮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0号(关于进口智利牛羊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莱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哥伦比亚鲜食塔西提莱檬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莱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2号(关于2025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4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5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两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2号(关于2025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3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哥伦比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哥伦比亚鲜食香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3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5年5月13日,博茨瓦纳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奎嫩区(Kweneng)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5号(关于进口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输华卫生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5号(关于进口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6号(关于进口巴西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有关巴西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6号(关于进口巴西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7号(关于防止巴西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发布消息,巴西南里奥格朗德州1家商品种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7号(关于防止巴西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9号(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5年5月20日,斯威士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希塞尔韦尼区(Shiselweni)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9号(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4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57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4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5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海关公告】5月海关政策盘点(附商务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图25)